谢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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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遵义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离婚答辩状

来源:谢领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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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曾某某,女,出生于1978128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板山村水井组13号,农民。

被答辩人(原告):周某某,男,出生于197656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住宜兴市杨巷镇西溪村潘家墩40号,农民,水电工。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周某某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原告)自主自愿结婚,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答辩人居住在贵州遵义,与被答辩人虽隔省相距,互不认识。但答辩人之姐姐结婚到被答辩人地居住,答辩人因投奔姐姐,在被答辩人地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谈婚,遂与被答辩人相识恋爱,于20037月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双方并于2004930日自愿到宜兴市杨巷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多以后,才自主自愿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牢固,也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彼此不了解,多年来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系不实之言。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发生纠纷,夫妻感情产生隔陔,其责任完全属于被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答辩人在怀孕期间,被答辩人离家外出上海做水电工工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父母一起生活,不但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缺乏关心照顾,而且被答辩人父母对答辩人也漠不关心。被答辩人因重男轻女思想极其严重,在答辩人怀孕期间,无知地逼迫答辩人吃他拿来的中药,说吃后只生男孩,不生女孩。答辩人于2005419日(农历311日)生下孩子后,被答辩人见是女孩,对答辩人和女儿不但嫌弃,而且还仇恨。答辩人坐月子期间,被答辩人从未进过屋,也从未抱过女儿一下,对答辩人母子冷酷无情,不管不问,明知坐月子期间产妇不能吃辛辣刺激食物,反而拿辣椒给答辩人吃。由于被答辩人不管答辩人母女的生活,答辩人不堪被答辩人的虐待,才于2006315日拖着11个月的女儿,返回贵州遵义娘家求生。答辩人返回遵义娘家后,被答辩人明知答辩人的电话,却从未打电话问候一声,也从未给答辩人母子二人寄钱寄物, 2006年年底,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打电话,让他来贵州遵义接回我们母子,或寄路费来,均被被答辩人拒绝。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分居,夫妻感情产生隔陔,是受客观生活所迫,答辩人是不得已而为之,这完全是被答辩人的错误行为所导致,其责任全部属于被答辩人一方。

三、现被答辩人(原告)起诉离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同时对共同生育的女儿的抚养问题一并予以审理。

1、子女抚养问题依法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审理。

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既要审理婚姻关系问题,又要同时审理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本案被答辩人虽然仅仅只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隐瞒了双方生育有子女的客观事实,但依照规定,在审理离婚诉讼的同时,必须对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予以审理。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生育了一个女孩并在养的事实。

被答辩人在起诉中,隐瞒了双方生育有一个女儿的情况。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答辩人在宜兴市杨巷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生育证后,于2005419日(农历311日)产下一女孩,取名叫周佳,由于答辩人的户口还在贵州遵义,按国家户口政策的规定,子女的户口只能跟母走,因此,女儿周佳未在宜兴市上户口。2006315日,答辩人被迫返回贵州遵义时,女儿已经出生11个月,被答辩人当地的人无人不知。答辩人返回贵州遵义一年后才给女儿上户口,为了方便女儿上学,不受他人歧视,答辩人便将女儿改名随母姓,户口名字取为“曾炆炆”,出生时间按当地习俗以农历时间311日登记。曾炆炆一直随答辩人一起生活,现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板山村茂兴小学学前班读书。

3、答辩人请求判令女儿曾炆炆由答辩人抚养,随答辩人生活。

一方面,由于被答辩人重男轻女,嫌弃女儿。另一方面,由于女儿一直随答辩人一起生活,是答辩人单方在抚养。为了保持女儿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相对稳定和持续,有利于女儿今后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女儿曾炆炆由答辩人抚养。

4、答辩人请求判令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女儿曾炆炆抚育费923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对女儿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女儿出生四年多来,被答辩人从未履行过抚养教育的义务,其行为既不道德又违法,应受到道德的遣责和法律的制裁。         

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如果人民法院强行判决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规定,被答辩人必须支付女儿抚育费。

对于女儿抚育费的支付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对于女儿抚育费的支付方式,该司法解释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于女儿抚育费的支付期限,该司法解释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江苏省社平工资27374/年,折合2281/月(被答辩人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实际每月工资3000元以上),被答辩人应当支付女儿抚育费,按以上规定,应计算为:

13.5年(按4.5岁计)×27374/年(社平工资)×25%(规定比例标准)=92387.25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发生纠纷的责任完全属于被答辩人,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如果人民法院硬性判决准予离婚,答辩人请求同时判令婚生女儿曾炆炆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女儿抚育费92387元。

此致

宜兴市人民法院

附:

1、          照片1:《曾炆炆(周佳)满100天照片》;

2、          照片2:《曾炆炆(周佳)4岁照片》;

3、          《生育证》;

4、          户主曾德云(曾某某之父)户口本一册。内有曾德云、曾某某、曾炆炆户籍登记。

上述证据证明曾炆炆系曾某某与周某某所生育。

 

答辩人:曾某某

 

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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