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对讼争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严正声明
就对讼争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严正声明
昆山市法院苏江海法官:
贵院[2012]法司鉴委字第125号《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已于2012年5月14日收悉,现特严正声明如下:
一、本案系析产纠纷,所析财产系坐落于周庄镇富贵路的四套房屋。该四套房屋结构、面积、朝向均一样。前案苏州中院终审判决也已经非常明确,该四套房屋中,分别有原告史兆龙、史兆静各1/4权利,也即,讼争的四套房屋分别有史兆龙、史兆静各一套。
二、讼争的四套房屋并非不可分物,不存在归并问题。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所谓“价值评估”问题。书应该愈读愈薄,事本该愈做愈简单。一个极其简单的小案子,拖了两年多,现在却弄出个“价值评估”来,成心地把事情往复杂里整。贵院的做法明显是在无畏地耗费当事人的金钱和精力,是对司法资源的徒然浪费。如此事倍而功半、事倍而功无,到底为哪般?
三、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发动的。本案当事人的诉请非常明确,就是要分房。“不告不理”,“诉什么审什么”,是民诉法的基本原则。你们真的不懂吗?诉请是分房,你们却“王顾左右”。请你们扪心自问,你们真有这个权力吗?是谁赋予你们这个权力?
四、原告史兆静就是因为被告史兆淦霸占着她的房屋,一直没有房子居住,一直寄住在他处,一直在急等着讼争纠纷的尽快解决而能够搬进属于自己的房子;史兆龙实也无房居住,与其儿子挤住在一起。贵院的处理意向和方案,直接剥夺了两当事人居住自己房屋的合法权利。
五、你们将一个非常简单的小案子捏在手上一焐就是两年多,前面始终态度暧昧,现在,终于图穷匕首见,亮出你们与前案一脉相承的剥夺史兆龙、史兆静房屋所有权的损招、毒招。说明,你们前面的所谓好意调解完全是虚晃一枪,完全是欺骗、是做秀。
六、法院应该是最依法办事、最讲理、最讲公平的地方,可你们的做法,恰恰与之背道而驰,公然违法,直接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一而再,再而三,一意孤行,故意为之。
七、苏江海庭长,我们就不说法官了,我们就从做人方面讲,你手捂胸口,凭良心说,自从你接手这个案件,仅我跟你好话讲了多少,但最终,你们却偏还是要将事情做绝!究竟是什么动因,驱动你们一定要将错案不遗余力地,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地进行到底?
八、你们要裸奔就裸奔吧!当事人史兆龙、史兆静是不会参与你们陪练的。我们绝不可能同意你们对讼争房屋进行的所谓“价值评估”,我的当事人也绝不可能配合你们5月17日的所谓的“摇号”表演!
注:本件同时抄报许小澜院长。
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刘义祥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