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福州律师 > 李丹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林某开设赌场案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09 浏览量:0

案件描述


【案件综述】本案林某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在6名被告人中排在第3位(法定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曾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福州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判决】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案件概况】被告人林某,男,1981年lO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干2015年10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林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9日日向闽侯县法院提起公诉。闽侯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一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李丹等相关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初,为谋求非法利益,陈某等人在闽侯县竹岐乡,以提供赌博场地、赌具、给赌客提供高利贷资金支持等手段开设赌场,聚集赌徒进行“拔饼”赌博,并为赌客提供免费伙食,安排人员望风,从而抽头渔利。因参赌人员较少,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陈某等人以许诺分给赌场股份或分给红利等方式,召集被告人林某群等人招揽更多的赌客到赌场内赌博,到同年10月19日赌场被闽侯县公安局冲击止,该赌场每日有近百名赌客在该赌场进行赌博。被告人林某参与赌场经营,并以召集赌客、开庄、借钱给赌客等方式,占赌场股份一成,获取抽头红利,因赌场被查获而未获利。
【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在本案中是从犯。
1、本案中,开设赌场是陈某等人合伙所为,上述人员开设赌场时并未与林某进行通谋,赌具不是由林某提供,赌场抽头的资金不是林某保管、分配,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下注金额、利润分成林某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至2015年10月19日赌场被查获前几天林某有去了几次。被告人林某只是在赌场中为赌场的经营提供协助,具体表现为参与开庄聚集人气等活动且次数极少,虽然在客观上,其亦为赌场的经营营运提供了帮助,但是林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也没有从赌场中获得营利,林某中途身上被查获的7000多元钱是他用于做生意的钱,并没有证据证明系开赌场经营所得。所以本案被告人林某应该认定系从犯。
2、在共同犯罪中,在认定主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时,应比较主犯和从犯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大小,而不应与其他从犯相比较。否则,有可能造成量刑失衡。
二、被告人还具有其他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庭上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今天的庭审表现也比较好。
2、林某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林某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并且已于庭上作明确表示。
鉴于林某有以上量刑情节,恳请法院对林某从轻处罚,给其以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律师见解】像这起开设赌场案件,案件本身不大,被告人的所涉的金额不大,次数也不多,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在三年以内量刑。最终宣判时被告人只判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为被告人已被羁押了6个月左右,只要在看守所再服刑1个多月就可以了,基本上达到当事人家属所预期的效果。
【法律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怛是过失犯罪除外。
李丹律师

李丹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7:00-23:30

律所机构: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139-5029-830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