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用福律师

屈用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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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玉溪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律师代理诉讼风险告知书

来源:屈用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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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诉讼风险告知书

一、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于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取决于法律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二、代理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或者案件过程中,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律师的代理工作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包打官司。

三、代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法院、仲裁庭可能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合理分析或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分析或推测不是代理人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四、当事人在办理委托前应当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代理委托一旦签订后,案件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庭裁决后,或者在诉讼中和解、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撤诉,代理工作即告结束,所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代理人申明

1、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办理法律事务。

2、代理人承诺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不承诺也不保证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一定成功。

3、代理人不同意、也不建议委托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委托人所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委托人承担全部后果。     

4、代理人为委托人起草的各种法律文书,委托人一经签署,视为委托人已经完全明白其中含义,所有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六、同一案件的不同代理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申诉、仲裁等),双方均应当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或委托书,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阶段代理人,从第二阶段起参照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优惠收费,但最低不得少于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50%      

七、本风险告知书一经委托人签署,即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委托合同、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经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经完全了解告知书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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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北二环路下段聂耳文化广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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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屈用福
  • 执业律所: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5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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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市北二环路下段聂耳文化广场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