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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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完成部分工程且未验收是否满足付款

来源:马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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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且工程处于发包人控制之下,发包人亦未能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可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承包人亦无法自行组织工程验收。在承包人停工后,案涉工程处于发包人控制之下,而发包人在一审答辩以及反诉中均未对工程质量提出主张,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综合案涉工程停工以及未办理验收的原因、案涉项目的实际占有情况、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中的实际主张等事实,法院可据此认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

2.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被迫停工、未能完工交付工程时,可认定承包人未超工期。——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进度资金申请单,发包人收到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未给承包人明确的答复和付款,发包人的该违约行为是导致承包人被迫停工且至今未能完工交付工程的主要原因。且承包人证据证明施工现场存在大量施工前的基础工程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法院可据此认定发包人构成违约,且承包人未超过工期。

3.承包人仅完成部分工程项目时,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虽然合同约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造价结算规则和总造价,但承包人仅完成部分工程项目,无法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法院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价款。

4.鉴定机构在现场通过对实际施工量勘验形成的计价材料可作为其鉴定依据。——虽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未经质证,但是,该计价表系鉴定机构在现场对承包人的实际施工量进行勘验所形成,且勘验时各方当事人均在场并对勘验的内容知情,该计价表作可作为鉴定材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西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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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冠军
  • 执业律所: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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