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在房主不知情下将房屋出售效力认定的方法和技巧
近亲属在房主不知情下将房屋出售效力的认定
及处理方法和技巧
作者:冠军律师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这几种案件:如儿子在父亲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属于父亲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如父亲未经儿子允许下,将儿子房屋卖给他人等等。
处理此类案件,关键是认定出售讼争房屋行为是否为有效代理行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有如下情形和解决方法:
情形一:在出售房屋时,未取得房屋所有人的委托,其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房屋之所有权人也未对出售行为进行追认,故此类出售房屋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此类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情形二:在出售房屋时,未取得房屋所有人的委托,仅提供了房屋权属证书,并未提供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故此类房屋转让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代理行为亦应为无效。
情形三:在出售房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出卖人出示了相关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人的户口本原件及他本人的身份证;而且双方在合同中写明了行为人是房屋所有人的全权代理人;致使房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此类房屋转让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故此类出售房屋的代理行为有效,签订的购房协议也是有效的。
法律小常识:
1、“表见代理”的概念:《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签订合同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的规定。
2、“表见代理”的特征: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使善意的相对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根据无权代理人表面上与被代理人的某种联系,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以致使合同成立。表见代理的后果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法律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是要保护善意的相对人,维护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