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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孙术校律师解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9-30 浏览量:0

一、赔偿范围及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的赔偿范围,简言之主要包括两类:1、人身损害赔偿;2、财产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对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造成损害,侵权责任人应负的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可知,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精神损害赔偿金、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财产损害赔偿

所谓财产损害赔偿是指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受损,侵权人应付的赔偿。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及项目,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中发生的财产损失相应赔偿范围,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计算标准(以安徽为例)

1、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项目的计算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是指被侵权人遭受事故侵害之后,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相关花费。包括已经实际发生的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以及将来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实践中,医疗费的赔付要结合被侵权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相应发票等综合认定。

(2)护理费。护理费是指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缺乏自理能力而请他人帮助护理而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实践中,护理费的主张多以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结合当地相应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3)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用于治疗和康复所花费在交通方面的相关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实践中,多以相应车票作为认定标准。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车票,法院会以当地生活水平为参照酌情裁判。

(4)营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践中也是多以此种方法确认营养费的赔付标准。

(5)住院伙食补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23条规定,该赔付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住宿费。该费用指,包括被侵权人以及必要陪护人员到外地就医所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用,一般以相应票据为准。

(7)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不能正常工作,而产生的误工损失。误工费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中主要的赔付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实践中,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职业及相应误工损失,如果无法举证多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残疾,侵权人应给予的常规赔偿之外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实践中,具体赔偿标准要结合鉴定单位出具的伤残级别、年限以及当地的相应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9)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侵权人对被侵权人近亲属承担的损害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安徽由于取消了城镇、农村标准,统一按照城镇标准。因而,直接以相应标准结合赔偿年限计算。

(10)丧葬费。该项目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死亡,因安葬被侵权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实践中,每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标准。以安徽为例,2020年的丧葬费标准为37189元。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该费用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对因此丧失生活来源的被侵权人扶养的第三人予以赔偿的费用。相应赔偿标准要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予以综合确定。以安徽为例,相关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赔偿期限】÷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如果被侵权人死亡,不必乘以伤残系数。如果被侵权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死亡,该项目不需要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的相关计算标准

财产损害赔偿的相关计算标准多以票据结合相应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为准。


以上就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相应赔偿范围及项目,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付标准除了要明确上述相应范围及标准外,也要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同的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数额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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