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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由谁举证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27 浏览量:0

单位口头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单位辩称职工自行辞职。那么,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应由谁来举证呢?  

  

  答:“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职工主张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职工能够对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并提供上述证据予以证明,则可以认定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如果不能,则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职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登记资料、证人证言、工作交接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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