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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合法形式”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怎么维权?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26 浏览量:0

  案例背景

  201352日,劳动者王某与用人单位某汇公司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352日起至201851日止。工作职责是设备主管岗位,工作地点为鞍山。每月税前工资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用人单位实行年终奖制度,年终奖于531日发放,数额为根据531日所执行的月工资标准计算的一个月工资。

  201675日,用人单位某汇公司突然停电,停电时间约为7分钟。

  用人单位某汇公司经查实,作出对劳动者王某的违纪陈述书。违纪陈述书中写明经查实,该次停电原因为我司负控总表欠费200000元造成,我司的电费充值一直由强电主管王某负责,且该同事在2016329日已申请支付电费54万元并已经到账,该同事未及时到电业局窗口解冻使用,对于该次停电王主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公司造成财产及声誉上的重大影响。根据公司员工行为奖惩办法第二章,惩戒政策4.4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或条件4.4.3.14规定,管理失职或工作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用人单位某汇公司于201676日向劳动者王某送达了该份《违纪陈述书》,王某向集团公司提出异议,但未获得支持。

  王某于2016718日向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某汇公司)支付赔偿金27000元、年终奖750元、7月工资3000元。

  仲裁过程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7月份18天的工资,并同意支付3个月的年终奖金750元。由于已经就此部分达成一致,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就此部分未继续主张要求支付。因此仲裁结论只是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7000元。

  仲裁结果

  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于2016826日作出裁决结果: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

  律师说法

  在申请人找到我的时候,向我讲述了事情的过程,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嫌疑,经过了解与分析,我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用人单位恶意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两倍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是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一、监控电费情况是否属于申请人的工作职责?

  根据申请人现有的劳动合同及集团岗位职责中均未体现出申请人的工作职责有负责电费使用情况的监控与费用管理。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主张申请人一直负责此项工作,并有培训记录证明申请人对公司内部费用申请流程接受过特殊培训,电费的管控是其工作内容,对此次停电事件应该承担责任。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培训时间与通知下发的邮件均发生在申请人代为办理申请电费程序之后。被申请人以此作为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失职,从证据的关联性上看,不具关联性。

  二、申请人是否存在管理失职或工作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员工奖惩办法执行处罚措施,在未履行警告、处分或罚款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结论是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申请人岗位之上有部门经理,未追究任何人责任就直接认定申请人失职的说法也过于牵强。

  三、被申请人因此次停电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由于申请人的管理失职或工作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但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对此却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的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只是单纯认为停电一定会有经济损失,此次停电事件也会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律师建议

  从此次仲裁纠纷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作为一方主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存在违法的行为,但通常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使劳动者承担不应该由其承受的后果。这不仅会使劳动者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也会对劳动者未来在同一行业的再次就业埋下隐患,会使下一个用人单位看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对劳动者的再次就业也制造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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