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爱军律师

宋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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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公证存在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宋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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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公证损害赔偿案件

一、案情摘要

吴某在服刑期间,其父亲将其房子专卖给他人。某公证处在吴某没有在场的情况下,为以吴某名义出具的委托书和房屋买卖协议书出具了公证书,导致该房屋买卖成功。后吴某所有的房屋拆迁,买受人得以拿到拆迁款。吴某服刑期满于2010127日释放回家,结果发现自己所在的房屋地已经成为一片繁华的商业区,自己无地方可以居住。吴某在了解情况以后,以公证处在公证时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为由申请法律援助。

二、案件办理经过

吴某申请法律援助以后,法律援助中心依照相关规定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本人即是援助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以后,本人即到法律援助中心领取案件材料,并与吴某联系,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吴某合法拥有湖南省某市某区某地私房一栋,并且办理了房产证。该房屋因城市建设于2003年被政府拆迁。19965月,某区公证处在吴某没有在现场的情况下,为吴某名义出具的委托书和房屋买卖协议书出具公证书,导致其房屋转移给他人。该房屋拆迁以后,拆迁款被买受人领取。而实际情况是,公证处公证的时间,吴某因涉嫌犯罪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可能在现场。本人在审查吴某的相关材料以后,决定以公证机关在公证的时候没有履行审查义务而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公证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确定赔偿的主体以后,本人意识到公证处是司法局有联系的一个机构,同时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公证机关实际上财政拨款的机构,属于政府部门的机构。有鉴于此,在该案没有到法院立案以前,本人先后与湖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的领导、某区司法局的局长进行沟通,洽谈该案的案情,了解他们对该案的处理看法。相关领导也认为该案中公证机关的行为存在问题,对于最终处理也希望吴某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在进行多方面沟通以后,本人最终以公证机关存在过错为由将公证处起诉到法院,法院以公证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进行立案。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立案以后,也多次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委托书及房屋买卖协议书上吴某的签字到底是不是吴某本人所签成为争议的焦点,吴某提供的证据足够证明签字的时候本人不在现场。但是为办案需要,最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笔迹鉴定结果倾向性认为委托书及房屋买卖协议书上吴某的签字不是吴某本人所签。法庭审理以后,公证处同意赔偿。后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本案以调解结案,公证处最终赔偿吴某11万多元。

四、本案中公证机关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应该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公证法》第二十三条: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可见,某区公证处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时没有履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履行认真的审查义务,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了公证书,所以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的时候所存在的过错显而易见。公证机关存在过错的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九条也做出了相似的规定,不同的是: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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