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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郎康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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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在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对此,《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该规定可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奖金是指为了鼓励或表扬劳动者而给予其的金钱或财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以及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虽然没有实际取得,当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遗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因此,因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并不以所有权为限。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所有,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个关于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兜底性条款。该条款应当如何理解,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下列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需要说明的是,在正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只有夫妻和无个人财产的子女,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家庭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另外,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或者由夫妻将婚后所得财产全部或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或由夫妻将婚前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财产后所剩余的财产。

  (2)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特别强调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重要意义。当事人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婚姻关系后,才能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订婚者、未婚同居之人、重婚者,尽管也可能购置生活用品或其他物品,但均不能形成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论结婚时间多长,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都不能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使用、管理,均不能成为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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