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康律师

郎康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金华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什么是事实婚姻?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何种情况下可以形成事实婚姻?

来源:郎康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4
人浏览

什么是事实婚姻?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何种情况下可以形成事实婚姻?

  答:事实婚姻,是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我们所称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必须完全符合结婚法定的实质要件,仅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不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中任何一项的男女结合,都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关于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我国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2月2日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该意见现已失效)中指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男女两性的结合。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如有已生育子女等特殊情况,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范,对于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198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又指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法的,处理这类纠纷,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促使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对起诉时双方都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可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经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应让其到有关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应解除其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以起诉时男女双方是否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为判断标准,如果男女双方均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并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就不构成事实婚姻。

  (2)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更为严格,具体而言,应当根据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其一,如果男女双方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以起诉时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为判断标准,即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二,如果男女双方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则以同居时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为判断标准,即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三,如果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3)2001年12月27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就事实婚姻而言,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关于事实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如下:

  ①关于事实婚姻,我国实行相对承认主义,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

  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补办结婚登记的,将构成法律婚姻;如果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虽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则只形成同居关系。

  ③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而言,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例如,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配偶的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其二,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处理。法院在判决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应适用《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处理。


以上内容由郎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郎康律师咨询。
郎康律师
郎康律师
帮助过 582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金华义乌福田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郎康
  • 执业律所: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7*********55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金华
  • 地  址:
    金华义乌福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