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人?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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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不只是婚姻当事人双方,还包括双方的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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