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

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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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踢球不慎受伤能否要求其赔偿?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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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底,本案双方当事人白某、张某参加足球比赛,白某为球队的前锋,张某为对方球队的守门员。在比赛过程中,白某在对方禁区内抢球射门时,张某以铲球动作阻止进球,致双方身体接触造成白某骨折,花去治疗费若干。因张某拒绝赔偿,白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理应知晓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对抗性的竞技比赛,仍自愿参加,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张某作为守门员,其铲球动作并不存在严重违反足球运动规则的情形,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条款,也叫“风险自愿承担”是指已经知道做某件事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这种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由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自甘风险”有这样几个构成条件:

第一,文体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拳击、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

第二,行为人是自愿参加,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甘愿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

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攀岩比赛就不会受到伤害,而自己在明知有危险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第四,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对于体育竞赛中这种“自甘风险”的认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同认可的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本次将其纳入《民法典》中,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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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兵
  • 执业律所: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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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0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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