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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灯损坏致住户摔伤 物业管理不善应担责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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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近花甲的李女士称,其所在楼道里的灯坏掉后,物业未及时维修,导致其在晚上下楼时因楼道漆黑而摔倒,造成大腿骨折,并住院治疗。后李女士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公共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以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行。虽然楼道灯损坏不是造成李女士摔伤的直接原因,但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楼道的正常照明是造成李女士摔伤的因素之一,加之物业管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对小区公共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之责,故物业管理公司对李女士的损伤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李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缺少照明的楼道内下楼梯时,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摔倒的后果发生,因其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摔伤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故对李女士的摔伤损失应按双方的过错合理分担。最终,法院酌定物业管理公司对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说法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包含了对公有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保证小区楼道内照明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义务,包括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修理等,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合同在履行期内,业主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物业服务企业主张权益,也可依据侵权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巡视、维护修理和情况记录工作,坚守岗位,主动担当,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另外,若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否则,也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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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兵
  • 执业律所: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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