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售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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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甲车行从生产商乙公司处购买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后甲车行发现上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将该车返厂处理。乙公司同意将该车返厂处理,并雇请驾驶员驾驶该车返厂。在该车返厂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死者罗某承担主要责任,乙公司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该三轮摩托车系尚未出售的车辆,无行驶证,未投保交强险,且经鉴定该车的后位灯、后反射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死者罗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驾驶员、甲车行、乙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共计32万多元。法院认为,被告甲车行和被告乙公司作为涉案三轮摩托车的使用人和管理人,明知涉案三轮摩托车是未出售车辆,且车辆存在缺陷、无牌无证、无交强险,不能上路行驶,但二被告在未对缺陷车辆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放任该车冒险上路行驶,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车行和乙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公司驾驶员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如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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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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