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计算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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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数额封顶;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部分则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2008年1月1日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主要是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则不设上限,根据其实际工资确定。
3、无论是2008年之前还是之后,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受“最多不超过12年”封顶限制。
综上,你的经济补偿金受12年封顶限制,但2008年1月1日之前、之后计算标准不同,2008年之前,不受月平均工资3倍封顶限制;2008年之后受3倍封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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