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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中被拆迁人应当知道的法律知识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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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步伐的加快,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所焕发出的巨大经济利益极大地吸引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眼球。因此,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这类“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也是最近几年政府拆迁常用的伎俩,其中城市拆迁最常用的事项就是旧城改造。那么,何为旧城改造呢?在旧城改造中,被拆迁人应当注意哪些呢?本文中国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李春兰律师就针对该问题为您做些简单地介绍。

旧城改造,就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对城市中的落后地区和陈旧衰退地区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等进行的改建、扩建或重建,提高生活服务质量和改善休息条件,满足社会环境、经济和人民物质、精神生活的需要。由此可知,在旧城改造实施前,城市详细规划就已经完成,并已经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就我国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来看,旧城改造中被拆迁人不得不知的几点注意事项包括:(1)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将旧城改造定性为公共利益。所以,若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商业开发进行拆迁,就例如在有些地方政府将刚刚建十几年、二十几年的房屋征收,这就是违法的。(2)旧城改造的征收主体为政府,排除了建设单位或者国土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征收的权利。现实生活中,被拆迁人往往有个误区,认为开发商的权利很大,但是您一定要知道,只有政府才有征收的权利,开发商是无权进行征收的。(3)政府要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要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征得多数人的同意才能改建;(4)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听证;(5)征收补偿方案初定后,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只有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征收决定。(6)征收决定作出后要进行公告,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房屋权属、区位、面积,评估房屋价值及其他损失和补偿,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协商签订补偿协议;(7)征收人有权利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8)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9)过去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并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利已经被新征收条例剥夺了,强制执行只能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由于文本有限,笔者只能先总结这几条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征地拆迁的纠纷,欢迎来电详询。希望在我们共同努力下,得到我们应得的补偿款,维护我们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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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春兰
  • 执业律所: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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