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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征地拆迁,行政纠纷

独生子女获双倍份额征地补偿款说明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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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份,一个标题为“未获独生子女双倍份额补偿 长沙6人状告村委会”的红网报道引发了社会广泛舆论。如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拆迁中的权益问题受到外界高度重视。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早在197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少生优生,也正是由于该政策,独生子女开始享受各种奖励、优惠。那么,在土地征收中,独生子女是否同样享受特殊照顾呢?中国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李春兰律师特此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各地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纷纷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了照顾独当地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就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有哪些呢?笔者以湖南省、山西省、河南省等地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例为大家说明。《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共邵阳市大祥区委办公室、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独生子女户在分配征地补偿费等集体收益时多分一人份额的实施细则》等皆规定,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

综上所述,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规定。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因此,具体案件还得具体分析。征地拆迁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若大家有什么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既然无法避免被征被拆,那么就让我们坦然面对,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使您的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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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春兰
  • 执业律所: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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