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

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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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征地拆迁,行政纠纷

继承纠纷-申诉书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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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案外利害关系人)王A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段2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段3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段2之母)牛A

申诉请求:请求贵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万荣县人民法院(2010)万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驳回起诉。

事实与理由:

2006324,段1因病去世。

1去世后,王某(段1生前伴侣)分别以财产权属纠纷、以继承权确认纠纷(王某之子名义)起诉段2要求分割段1财产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200712月,段2夫妻处分段1遗留下的其中一处房产。

2008725,王A起诉要求与段2离婚。

2008825,段3诉段2遗嘱继承纠纷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9745号民事调解书,将段1遗留的三处房产归段3所有。

2008121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3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A与段2离婚。二、双方所生……。三、关于财产问题,王A主张段1遗留的4套房屋均由段2继承,要求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9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确认其中3套归案外人所有,王A对此正在申诉,故本案对该3套房不予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汽车及售房款。20093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42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提字第9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9745号民事调解书。

20091116,王A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段2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XXXXXXXXX3套房屋,此案正在审理中。

2010321,段3以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起诉段2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0419,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0)万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段3与被告段2之父段1为养父女关系。

以上是关于本案及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申诉人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受理不当、审理并判决本案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驳回起诉,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的当事人应为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三者均有可能作为原告起诉,或者列为被告应诉。但在本案中,原告段3为被收养人,而被告段2既非收养人,也非送养人,不是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中的当事人,充其量只算是个第三人;段3将段2列为被告,应为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即段2不具备被告资格,“被收养人”向一个与收养毫无关系的第三人要求确认其与“收养人(段1)”存在收养关系。(看看判决原文:“原告段3被告段2之父段1为养父女关系。”确认收养之诉的正确表述本应为原告段3与被告段2是或不是什么什么关系,而不应为原告段3与被告段2之父段1为养父女关系。也即是说段3要想确认收养关系,其相对人(被告)应列段1

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案件的受理条件,山西省万荣县法院为何受理该案并审理、判决,是因为业务水平有限而出错还是背后人为操作,借国家机关法院之手达到私人目的,不得不让人怀疑。

二、被告段2在山西省万荣县无经常居住地,连暂住地都没有,万荣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2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一直居住于北京市通州区,并在北京因为段1遗留的财产发生一系列诉讼,段3也在部分案件中成为当事人,现正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抚养关系纠纷案”,《送达地址确认书》和其对住址的回答均是“北京市通州区XXX室”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中止审理裁定书一致;201035日段2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提出反诉(后撤诉)其所写的住址也不是山西省万荣县。原被告双方明知如果要解决纠纷应在哪里起诉、应诉,远在北京的原被告双方不远千里来到山西省万荣县涉诉,万荣县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段2的住址“山西省万荣县修理街”经申诉人和家人实地查看、逐户走访,修理街是一条破乱不堪的从事汽车修理的土街,段2不在修理街居住,更谈不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修理街只是一个虚假的住址,原被告双方虚构连接点,山西省万荣县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如果说对被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由于业务不精造成的还可以原谅,但对被告是否是山西省万荣县人或是否真正在万荣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审查应该有这种业务能力,并且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判定自己对此案有无管辖权,而遗憾的是万荣县法院对被告是否在万荣县修理街居住也没有严格审查,受理、审理并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三、段3是否为段1的养女,之前经历的一系列诉讼及对段1遗留财产的处分已作出了回答。

1、段1 2006324去世后,王某分别以财产权属纠纷、以继承权确认纠纷(王某之子名义)起诉段2要求分割段1财产,在该两案中段3既不是被告,法院也未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因此也能说明段3如果有养女身份,即使未被列为被告,法院也应该通知其参加诉讼,可知她不是段1养女。

2、段1去世后,段2实际控制并获得段1留下的遗产收益。20071222,段2为处分段1遗留位于通州区XXX号的房产,立下保证书,内容为段2为段1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在处分遗产过程中,无段3参与,段3亦未主张继承权而参与分配。

3200942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2009)二中民提字第9006号再审判决明确认定:“段3主张其系段1养女证据不足,并因其不能提供遗嘱原件,撤销段2与段3二人关于‘涉案三处房产全部归段3所有’的调解书,驳回段3的诉讼请求。”

因为所涉段1的遗产已在北京经历一系列诉讼,对段3的身份早有定论,而段2、段3双方都在北京居住生活,却舍近求远,制造出一个虚构的连接点,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住址,在山西省万荣县提起诉讼,要求与不可能是收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段2确认收养关系,其目的不言自明,昭然若揭。

综上,万荣县法院(2010)万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受理不当,判决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诉人与孩子的合法权益。特恳请贵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万荣县法院(2010)万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驳回起诉,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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