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

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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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征地拆迁,行政纠纷

加盟纷纷-代理意见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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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赵钟秀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本案原告一审的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虚假宣传。

1、被告在网络(http://www.1234561.com)及宣传册中虚假宣传

  被告在网络征召加盟的广告中声称,他是美国超级童年科教集团授权的科教公司,美国超级童年科教集团是世界上首家从事幼教事业的机构,也是美国最大的全脑开发机构,专业致力于婴幼儿的生命科学、潜能开发、全脑开发等方面的研究和推广。并称超级童年是国家教育部“十五”规划重点课题、李岚清总理亲自提名,国家重视、领导关心、中国教育技术协会、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鼎力推荐的项目。被告自2000年开始试点运营,以此为契机,积累市场经验,培训本土师资力量。几年来,被告在儿童教育、教育咨询方面成绩显著,全脑开发及全脑学习项目更是如日中天,引起社会的广泛响应。被告对国内外优势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打造成功的儿童教育连锁体系。2005年为推广儿童全脑教育,惠及更多家庭,被告正式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发市场。短期内就发展了数十家合作连锁店,合作火爆,合作店生意更火爆。被告的连锁事业从2006年步入发展快行线,全国千店连锁计划正式启动。

实际上,美国超级童年科教集团是被告杜撰、虚构出的公司,能够查到的关于美国超级童年的介绍全出自被告及其加盟者,且查不到被告所说的美国超级童年科教集团公司的相关信息。被告实际于20067月成立并开始以宣传“超级童年全脑开发”项目收益和美好前景来吸引、欺诈加盟者。

2、被告虚假承诺

被告在其宣传册支持篇中称提供六大支持,轻松孵化财富和成功。即营运支持、管理支持、课程支持、专家支持、培训支持、广告支持。并在加盟协议中约定:原告加盟“超级童年”全脑开发连锁机构,被告授权原告为河北省总代理,被告应为原告进行业务运营的培训,培训原告人员贰至伍人,被告在原告正式成为河北省总代理后,应及时根据原告的要求3天内派遣一名区域经理协助原告前期工作,并主要负责该省加盟事宜。被告宣传所到的媒体有原告的地址和电话(知音、商界、现代营销、大众投资、环球时报、参考、中国青年、中国教育电视报、及所有网站广告等媒体)。

但原告加盟后,被告既没有为原告进行有效的宣传,也没有对原告的老师进行有效的培训,根本没有系统成熟的教育体系和教材,先前宣传的、所谓先进的教育理念也没有实质内容,更没有出现被告宣传的招生效果。被告所说的六大支持及协议中约定的内容都没有有效实施。原告开业经营被告派来一位28岁的老师,培训中只做了个亲子教育的小游戏、看管幼儿的一些常识、看了看光盘、器材使用等。并无宣传册中所说的五大全脑测评系统、五大全脑开发系统、五大全脑学习能力升级训练系统的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宣传册中这些理论都是空洞无物的。

3、被告让已加盟者欺骗新加盟者

原告看到网上的宣传到被告处了解情况。被告的总经理张斌给了原告一本宣传册(和网上内容差不多),并称为保护知识产权,未加盟前不能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如果存疑,可以向已加盟者求证。原告与张斌给的三个“加盟者”打电话交流,都说被告很负责,开业宣传由被告培训老师做,加盟者负责组织就行,被告老师上门培训,直到加盟者的老师能独立工作为止,半年就能收回加盟费。

   原告认为加盟者的话是可以相信的,但被告总经理张斌从原告开业第二天始,就打电话不停催促原告发展加盟商,并再三嘱咐原告,有加盟商打咨询电话要注意语言,就宣传项目好,学生反映不错。原告还没学生啊,怎么能说反映不错?自己还没做好怎么向别人介绍?如何发展别人?张斌说你怎么那么实在,非得实话实说?夸大一些嘛!不会多说呀?到这时原告才意识到被欺骗了,原来向张斌提供的加盟者求证的不是实情。这就是一种传销和欺骗,原告不能助纣为虐,再去坑害新的加盟者,即断然拒绝了张斌的要求。

   二、被告的虚假宣传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20107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根据举报信、网页截屏、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作出京工商石处字(2010)第18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20067月至20105月期间在互联网上宣传的公司成立时间与实际不符,“短期内就发展了数十家合作连锁店,合作火爆,合作店生意更火爆”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在宣传经营收益上夸大事实,通过宣传“超级童年全脑开发”的项目收益和美好前景来吸引加盟客户,收取加盟费。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利用互联网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0000元。

三、被告通过虚假宣传欺骗加盟者使加盟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加盟协议,骗取加盟费,已经构成欺诈。

被告用虚假的宣传和承诺在网上和加盟过程中欺骗加盟者使加盟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加盟协议,除原告受欺骗外,网上可查询的投诉“超级童年”是骗子的帖子很多,说明在被告的虚假宣传及承诺下受欺骗的加盟者很多,已经构成欺诈。

网上还查询到王一牛(被告宣传册中专家)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例。曾经的被告专家与被告因著作权对簿公堂,也能说明被告利用各种手段和资源以欺骗加盟者。

代理人认为,被告在网络宣传和加盟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事实,欺骗原告与之签订《超级童年全脑开发中心省级代理协议书》,骗取原告支付加盟费,已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本代理人恳请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超级童年全脑开发中心省级代理协议书》,退还原告支付的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

                                  2010     

以上内容由李春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春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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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春兰
  • 执业律所: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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