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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名誉损失费赔偿标准,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量:0

  离婚名誉损失费赔偿标准法律上是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的,人民法院会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额。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等原则。

离婚名誉损失费

  一、离婚名誉损失费赔偿标准

  离婚名誉损失费赔偿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审理案件的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准予离婚。

  三、离婚要注意哪些问题

  如果选择协议离婚,要注意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只有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离婚协议才生效,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没有到民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履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选择诉讼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往往判决不准离婚,等到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候,如果原告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往往会判决准予离婚。

李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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