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慧律师

李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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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湘潭

擅长:交通事故,继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小悦悦事件专访

来源:李颖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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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交通电台【连线 湘晋律师事务所 李颖慧 李律师】 

 交通事故维权专业律师李颖慧13973209979

小雨:在小悦悦这起案件中,赵某冒充肇事司机与小悦悦家长取得联系,冒充自己是肇事司机,言语轻佻,混淆视听。请问赵某所行所言是否构成犯罪?

李颖慧律师:“如果他没有向警方自首,虽然一开始想要顶包但是做到一半不做了,只是向受害人家属和媒体说自己是肇事者,则其行为没有形成犯罪事实,他本人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是要承担道义的谴责;但如果他的确冒充肇事者向警方自首了,则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如果赵某是明知肇事者却冒充肇事司机,就构成了包庇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雨:前一段时间,我们也关注过天津彭宇案,这个案件最大的争执点是“好心帮人反被诬陷”,很多网友也认为小悦悦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彭宇案的后遗症,那么对于这种如果真是是好心帮人却被诬陷,诬陷这一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李颖慧律师:诬陷他人者或被追究民事责任。“被诬陷者可以另案起诉,对造成名誉损害、精神损失的还可进行索赔。”

小雨:像刚刚医生也说了,在有内脏器出血的情况下,最好不要挪动,以免病情加重,那么我想问一下,如果在好心施救过程中,因为不懂或者操作失当引起的不好后果,施救人在法律上能不能够免责呢?

李颖慧律师:如果是好心施救的话一般是无需承担责任。在这里可能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伤者由于交通事故伤势很严重,最后伤残或者死亡主要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施救人的行为与伤者的不好后果没有什么因果关系,那么施救人是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本来伤者并无大碍,因为施救人的施救造成的严重的后果。施救者可能触犯了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过这种情况极少出现,只有在因为施救者原因造成重伤或死亡时,法律才可能追究施救者责任。

不过我还是建议如果施救者没有施救方面的专业知识,最好是及时拨打求助电话或求助专业人士,不要自行贸然施救危重伤者,以免施救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小雨:在这起事故中,第一个肇事者胡某在面对警方的询问时,表示说:“我当时以为压到的是东西,不知道压到了人,当时的灯光又暗,没有开启前大灯辅助照明,看不清楚。”网友们对此也展开了讨论,一方是认为故意碾压,一方面是认为过失碾压。对于这个争执点,李律师能不能给我们讲讲故意碾压和过失碾压两者的判决有哪些不同吗?

李颖慧律师: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都属于过失碾压,因为在出事时司机主观上是不希望事故发生的。所以在处罚上过失碾压是比较轻的。但是如果肇事司机明知肇事而逃逸或者撞伤人后反复多次碾压,这就是出于肇事司机的故意。在小悦悦事件中一开始肇事司机肯定不是故意撞人,但是一旦撞上了小悦悦,或者及时他以为是撞了物品,也是需要停车查看的,否则就构成了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和故意碾压在量刑上是明显高于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撞伤人以后反复碾压就构成了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

小雨:网上有人指出撞残不如撞死,对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李颖慧律师我想网上言论中所谓的撞残不如撞死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考虑,有的人认为受害者死亡与受害者伤残相比,死亡的赔偿相对少一些。首先,只有少数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伤残赔偿高于死亡赔偿,所以认为受害者死亡的话赔偿更少的观念肯定是不正确的。另外,更重要的是从肇事所要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角度看,撞死人的法律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交通事故中,撞伤一人为一般交通事故,而撞死一人则是重大事故,而造成重大事故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而且,交通肇事只是过失犯罪,但撞伤人以后反复碾压致人死亡,或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

小雨:最后能不能对比一下国外,来谈谈我们国内对于好心救人这一块法律法规的现状呢?这类事件折射出我们国内法律界怎么样的一个空白呢?

李颖慧律师:加拿大及新加坡都有相关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德国及意大利的刑法都对见死不救给予判刑。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不过目前在国内还没有相关的立法。

不过全国各地在见义勇为方面出台了相关的策略,比如据我了解,深圳市在今年就可能出台《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还有一些省份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相信不久以后我国将会完善这一块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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