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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按责赔付条款无效原因

来源:朱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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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按责赔付条款无效原因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普遍存在于机动车车损险保险合同中的按责赔付条款是指: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合同中的按责赔付条款是否为免责条款呢?

  从车损险保险合同形式上看,按责赔付条款规定于赔偿处理部分,而免责条款规定于责任免除部分。从按责赔付条款的具体条文规定来看,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全责则保险人全赔,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部分责任保险人则部分赔,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保险人则不赔。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全责的情形下,既未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也未减轻保险人的责任;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部分责任的情形下,只是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而并非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因此,在这两种情形下,按责赔付条款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责条款并不相同,不能适用免责条款未经提示或明确告之不生效的规则。只有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情形下,依据条文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尽管按责赔付条款无效已获得普遍的认同,但在具体情形下即在具体个案中致该条款无效的原因并不相同。如上文所述,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情形下,按责赔付条款实际为免责条款,保险人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对该条款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无效。当然,即使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按责赔付条款予以了提示且进行了明确告知,该条款依然无效。因为从车损险缔约目的来看,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在于其机动车在受到意外损失的时候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显然,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情形下,该条款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这一主要权利,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依然无效。基于同样的理由,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部分责任的情形下,按责赔付条款亦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该条款也无效。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全责的情形下,依据按责赔付条款的具体规定,保险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既未免除、也未减轻保险人的责任、同时亦未排除被保险人的权利,其无效原因与上述两种情形有所不同。

  另外,就按责赔付条款本身来讲,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责任进行赔偿,必然出现驾驶人有过错时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赔偿,而驾驶人无过错时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公平现象,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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