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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交强险案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诉讼费用

来源:朱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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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交强险案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否承担诉讼费,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保险公司通常以诉讼费是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不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之内为由提出抗辩,其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主要是看保险公司和诉讼发生之间存在的关联性,如因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而致诉讼的发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1.对诉讼费的承担,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责任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诉讼费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为例外。因此,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是否认定保险公司为败诉方,对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起着关键作用。

  2.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如果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而引发诉讼,那么,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3.《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指的是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如果认同《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指的是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将会面临一个尴尬的问题:保险公司对于一审判决由其向受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那么随之发生的二审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由此可见,将《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交强险不承担诉讼费用等同于保险公司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诉讼费用,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

  4.从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上看,对发生这类事故,作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赔付义务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迅速查勘理赔,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救助,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在一般的法律实务中,保险公司从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发,往往找理由拒绝赔付,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对于承担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在处理这类事故时,应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使交强险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得以实现。因此,保险公司承担适当的诉讼费,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增强保险公司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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