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平律师

李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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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被追究刑责 符合条件也应认定工伤

来源:李超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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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XX X有限公司的司机,2011XX日在外出送货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同时也造成自己双小腿骨折。其后,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2011X 月底,王某亲属向当地社保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对此,有人认为王某已构成犯罪,其行为不仅是社会道德所不容,也是法律惩罚的对象,因此不应认定王某为工伤。那么,王某申请工伤认定有法律依据吗?

 李超平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将于201171日生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37条也有同样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是否因故意犯罪受伤就成为工伤认定中的关键因素。 犯罪在主观心态上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相应的犯罪也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而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遭受事故伤害,仅指因职工本人实施故意犯罪导致的伤害,不包括侵权第三人实施故意犯罪导致职工受到伤害的情形。而过失犯罪为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利后果。法律及行政法规只是规定职工故意犯罪的不予认定为工伤,对于职工因自己过失犯罪遭受事故伤害,不应剥夺其基本的社会保险权利,仍应认定为工伤,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及对职工保护措施的加强。对于职工究竟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是社保行政机关自己的主观判断,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来判断。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王某的情形符合法规所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应该依法认定王某的受伤性质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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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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