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平律师

李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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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签订的“同意书” 不能给医生免责

来源:李超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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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先生咨询:我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腿部多处骨折,被送到医院抢救。医生说要马上做手术,要求我在一份“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由于当时情况紧急,我想都没想就签了字。术后,我儿子伤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重了。到医院检查后得知,当初手术时医生将一枚螺钉固定错了位置。我向医院提出索赔遭拒,他们说我术前签订的“手术同意书”视作对医生的免责。医院的说法合法吗?

  李超平律师表示:这种“手术同意书”充其量只能表明医院将手术的风险告知了当事人,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医院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由此可见,医院的这种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李先生和医院虽然签订了所谓的“手术同意书”,但是因为该“手术同意书”免除的是医院对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手术同意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医院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构成我国民法中的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之机,迫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条件而订立的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在手术前,生命都处于危难之机,而医院正是利用了患者这种危难之机,让患者签署免责协议,以此来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而患者因为生命处于危难之机,所以不得不接受医院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据此,患者可以向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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