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平律师

李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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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擅卖房 买方可善意取得

来源:李超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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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卖房 买方可善意取得

  今年8月,王小姐一纸诉状,将其丈夫郑先生和刘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丈夫与刘小姐于年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面对王小姐的起诉,郑先生是自家人说自家话,答辩称房子确实是背着王小姐卖的。

  作为购房者,刘小姐则表示,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不知道房子是郑先生与王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房款已经交付且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不同意王小姐的诉讼请求。随后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确实是王小姐与郑先生婚后共同购买,但是房产证只登记了郑先生的名字。

  后来,郑先生做生意欠下巨额债务,便擅自将房屋卖给刘小姐,并谎称该房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现在刘小姐已经付清房款,房屋已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鉴于查明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刘小姐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判决驳回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李超平律师提示:法律禁止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动产或者不动产,同时又设立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具体到房屋买卖交易中,很多可能会涉及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或者房屋上面设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担保等,如果擅自处分,很可能就会诱发房屋共有人或者权利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影响生产和生活。

  因此,在进行二手房屋交易的时候,买方应尽量了解清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或者房屋上面是否设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担保等,尽量要求卖方全面陈述自己的家庭情况以及房屋涉及的担保、抵押等情况,提供家庭户口簿、结婚证等,以免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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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超平
  • 执业律所: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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