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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麻雀咋就犯罪了?

来源:陈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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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麻雀咋就犯罪了?”

           检察官释法:麻雀也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现年52岁的被告人孙某系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农民。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发现野生麻雀能卖钱,便起了围网猎捕野生麻雀的念头。

  今年3月的一天,孙某携带围网和装麻雀的木笼子等物品来到新密市袁庄乡靳沟村赵家坡老坟地捕猎野生麻雀。当天下午3时许,孙某身旁木笼子内已经捕获了127只麻雀。4时左右,郑州市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当场将孙某予以控制,并扣押其猎捕麻雀所使用的工具,当日,127只麻雀被全部放飞。孙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刑事拘留后逮捕。

  对此,当地农民颇为不解,他们认为,麻雀在农村是极其常见的一种鸟,主要以谷物为食,也是乡间经常捕杀的对象。上个世纪50年代,还因祸害庄稼被列为“四害”,为什么现在猎捕却构成了犯罪?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讲述了相关规定:

  第一,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了相关规定,明确将麻雀确定为国家一般保护野生动物。2000年8月,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麻雀列入国家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也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二,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刑法对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一般野生动物行为分别作了规制。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定性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捡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等。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1条都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等进行猎捕。违反上述任何一种形式或是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都可构成犯罪。

  第三,对何种情况下非法狩猎达到“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孙某是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国家的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麻雀,数量达127只,属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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