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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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网购年货被忽悠法官点迷津

来源:陈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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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年货被忽悠法官点迷津

  随着春节临近,很多人都开始张罗着购买包括各地特产、新年服装、化妆品、小家电等在内的各类年货了。网购年货则因为其快捷、方便、特别是省钱等原因而受到广大网民朋友的欢迎。

  可网购平台上卖家鱼龙混杂,也时常有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发生。对此,房山法院法官结合往年网购年货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就如何防骗及维权进行了盘点。

  订购年货被撤单 可找注册地法院

  小雪在一家知名购物网站订购了一款超值的年货大礼包,她按照网站的要求提交了订单并顺利通过了审核,结果在商家承诺7天内到货的期限届满后,她却没有收到所订购的年货大礼包。

  小雪立即到网站上对订单情况进行了查询,结果发现自己的订单已经处于撤销状态。她对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被撤单”感到很不理解,遂与该网站进行了沟通,得知因为该款年货大礼包过于热销,商家供不应求而取消了该项活动。

  在要求该网站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后,小雪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却不知道向哪个法院递交起诉状。

  法官点评:小雪遭遇的纠纷属于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网络购物的跨区域性特征,消费者往往难以得知商家真实的公司住所地或注册地。

  另外,一些网络经销商还会在消费者注册会员、购买货物时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由该网站所在地法院管辖甚至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消费者一旦起诉,将因需要到外地诉讼而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甚至因为有仲裁条款的约定而未被法院受理。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购物前,可查询一下商家的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具体可以向网站注明的其经营地的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同时,网购时也可以事先约定好管辖法院,并尽量选择自己方便诉讼的法院。

  网购遇霸王条款 可起诉认定无效

  在北京打工的小杜通过网络在某购物网站团购了某商家促销的一款摄像机。收到商家发来的货物后,他发现该摄像机拍摄的画质特别差,便打算将其退掉。可该商家工作人员说,在小杜通过网络发订单时,商家已经通过弹窗的形式向其告知了交易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售出产品只换不退。因此不同意退货。

  小杜想知道这样的条款是否构成霸王条款?

  法官点评:当前大多数商家都要求网购消费者必须经过网上注册、并同意其提前制定的交易协议后方可成为网站会员,否则不具备交易资格。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商家往往在合同中作出了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规避法律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该醒目,并应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能作为合同条款。

法官支招:在网购年货或其他商品的过程中,应仔细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对于诸如“只换不退”、“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等要敢于说不,因为这些条款对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对其效力法院均将不予确认。因此,消费者可通过诉讼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索赔。

  网购买了山寨货 可公正网页作证

  由于春节期间会有一周多的假期,爱美的小陈就想购买一部分比较高档的面膜和化妆品,利用这段时间给自己的皮肤好好做做护理。

  于是她就在化妆品专卖网站上购买了10余套面膜及其它名牌的护肤品,总共花费3000余元。结果货到后,小陈发现自己花费几千元购买的面膜及名牌护肤品均涉及到虚假宣传的问题,相关产品自身的说明书中,根本没有提到商家在网站中宣称的具有“美白祛斑”等效果。

  小陈向商家提出要求退货,商家拒不同意,小陈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却不知道该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

  法官点评:当前,一些网络销售商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增加产品的销售额,往往会存在过分夸大商品功能的情形,也有一些网络销售商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降低服务质量等情形。

  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网络交易中合同电子化以及证据多由网络销售商掌握的特点,再加上很多消费者并未意识到将来可能会发生纠纷,从而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难以有效收集、提供证据。

  法官支招:消费者在通过网购的方式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要提高维权意识,应当向网络销售商索要发票,并注意保留与网络销售商的聊天记录、电子交换凭证、物流取货单据等证据。

  如果网络销售商在网站上做出了一些承诺性的宣传、介绍,而这些与产品实际严重不符,建议消费者采取公证的方式,由公证机关对这些网页内容进行公证,将其作为将来索赔的有力证据。(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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