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奎律师

陈奎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钓鱼触电身亡官司打到再审获补偿

来源:陈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4
人浏览

钓鱼触电身亡官司打到再审

  一男子闲暇时和朋友相约钓鱼时不幸触电身亡,死者家属将供电局告上法院,历经两审和申诉,法院再审开庭审理此案,最终通过法官调解结案。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供电局已补偿死者家属约25万元。
  2010年11月14日上午,卓**与郑**、蔡**、李**等6人一同前往海南省海口市三江镇三江湾闸口处水域钓鱼。11时10分许,卓**抛甩钓鱼线时不幸碰到高压线,致其倒地昏迷。蔡**等听到“啪”的一声巨响,发现卓**已不省人事。卓**被送往海南农垦三江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卓**家属认为,事发现场闸口及与闸口相连水沟是天然钓鱼场,现场当时有很多人垂钓。卓**在沟边钓鱼,有三根高压线从其上方经过。事发现场高压线产权人为海南电网公司海口供电局,供电局应当担责。事后,卓**家属将海口供电局和涉案的电力设施使用人林壮一并告上法院,索要各项赔偿金42.3万元。
  对此,海口供电局辩称,涉案电力设施产权属**公司所有,由林壮使用并缴交电费。事发点高压导线距地面垂直距离大于6.1米,符合垂直距离大于5.5米的行业标准规定,现场附近有警示标志。卓**在高压线下钓鱼抛甩鱼线致触电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规定,高压线产权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林壮则辩称,其不是高压线路产权人,对受害人卓**触电身亡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2年初,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供电局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驳回卓**家属等人的诉求。卓**家属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海口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家属仍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9月海口中院被裁定指令再审此案。近日,通过海口中院办案人员的调解,家属最终获得海口供电局补偿约25万元。
  ■以案释法
高危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海南省高院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事故发生于2010年11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对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高度危险责任实施的是无过错责任,作为经营者供电部门,如果无法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人本人故意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称,当事人在架设有高压导线的水域钓鱼遭遇不幸,应当引起电力部门和广大群众的警惕,社会各界都应联起手来,一起保障供电安全和居民人身安全。一方面,供电部门应该加强供电线路周边的安全管理,排查安全隐患,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另一方面,群众也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遵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供电。

                 

 

以上内容由陈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奎律师咨询。
陈奎律师
陈奎律师
帮助过 4074人好评:3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红旗路交叉向北150米路东金成大厦B座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奎
  • 执业律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01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红旗路交叉向北150米路东金成大厦B座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