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想赖律师费
赢了官司想赖律师费
2011年8月,李*在街上行走时,被某装潢店的招牌砸伤致残,因店主拒绝赔偿,李*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2000元,后面添加了“之后再按胜诉金额的20%支付后期代理费”字样。合同签订后,该所律师接受李*委托,代理李*进行了一、二审诉讼,法院判决李*应得赔偿金额共计18万元。事后,李*仅给付了代理费2000元。该所催讨代理费未果,故起诉,要求李*再按照胜诉金额的20%支付后期代理费,总计3.6万元。
对此,李*辩称,当时签订的代理费是2000元,没有按胜诉金额的20%支付后期代理费的字样,律师事务所以1份单方修改的委托合同提出诉讼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6万元。
法官称,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合同中“之后再按胜诉金额的20%支付后期代理费”字样是否是在李*不知情的情况下,某律师事务所单方所添加。
法官认为,综合案情分析,有理由相信上述字样并非是李赖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律师事务所单方所添加。本案中,李*起诉标的额为20万元,按照《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的规定,约定代理费2000元不符合该标准;该所律师代理李*进行了一、二审诉讼,仅收取代理费2000元有悖于律师界行规;通常合同应为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现李*并未提供其所持合同中未有“之后再按胜诉金额的20%支付后期代理费”字样的合同。因此,对于律所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法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