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物脱落物主不能证明无过须担责
大风吹落广告牌砸伤行人,设置者被判赔6900
悬挂物脱落 物主不能证明无过须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不久,一起大风吹坏户外广告牌致行人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在市一中院终审宣判。广告牌的主人——北京**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以下简称**昌平分公司),被判决赔偿伤者王媛媛(化名)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900余元。
一到春季,北京的风总是比较大。不久前,30多岁的王媛媛途经昌平区龙华园东区大门时,大风将**昌平分公司设置在路边一商用房顶上的广告牌吹坏,散落的物件砸在王媛媛的头部和身上。后经医院诊断,王媛媛为头皮撕脱伤,肋骨骨折。医生建议王媛媛休息一个月。因协商未果,王媛媛将**昌平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296元。
庭审中,**昌平分公司不同意赔偿,理由是其租赁该房屋开办教育机构后,因经营不善,提前与房主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已经将房屋退还给了房主。其代理人强调说,房屋退还后,房屋的管理义务应由房主承担,因此,王媛媛受伤,应由房主负责。
昌平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昌平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法官指出,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昌平分公司辩称提前与房主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王媛媛受伤前已将房屋退还给了房主,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据此判决**昌平分公司赔偿王媛媛医疗费等共计6900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记者提示
目前北京已经进入多风的春季,记者希望所有户外广告及屋顶、阳台、灯杆、树上的各种搁置物、悬挂物的放置者及该房屋产权单位、使用者等,随时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物品被大风吹落伤人的安全隐患。同时也希望城管部门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