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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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经济适用房处理有特别规定

来源:石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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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处理有特别规定

    小何,1993年出生,爷爷名下有一套经济实用房,面积53平方米,此房位于市区。爷爷2007年出售给别人,但没有产权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爷爷去世几年,奶奶健在,共同生育5个子女,其中1叔子去世。本人现在想赎回此房,咨询是否可以?

律师解答:参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综合上面的意见,涉案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卖的,从2007年距今已达9年之久,出售此房屋没有法律及政策上的障碍。其次,从合同角度讲,爷爷生前于2007年出售房屋,钱也拿了,房也交了,这么多年下来,奶奶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可能不知道卖房事实,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所以此合同是合法有效,应当得到全面履行。但在办理过户时得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如果想赎回此房,只能和对方协商,对方同意则可,如果不同意很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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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石志忠
  • 执业律所: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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