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更名得依法处理
来源:石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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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更名得依法处理
今年才21岁的小张,生活很不幸,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现在所居住的房屋产权仍然登记在已故的父亲名下,小张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奶奶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咨询姑姑能否代替其奶奶签字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解答:尽管小张提出的问题不大,标的物也简单,但里面的法律关系很复杂,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一是继承问题。“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就是说父亲去世后,母亲才改嫁,那么这所房产,如果是小张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属于小张母亲,余下一半,才由小张、母亲、奶奶三个人继承(假设爷爷先于父亲去世);如果是父亲个人财产,由小张、母亲、奶奶三个人共同继承。所不仅奶奶签字问题,妈妈的字这签不签也是核心问题。二是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问题。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不是说没就没有的,得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在未宣告之前,任何人均不能当然地认为一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奶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得经过相应程序来确定,在此前提下,可以确定奶奶的财产代管人。三是无事行为能力人财产代管问题。如果奶奶确系无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也确定由小张的姑姑代管奶奶财产,但法律规定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要求姑姑代替奶奶签字,将房产过户至小张一个人名下的做法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这不能确定是否是奶奶真实意思表示,有可能侵害奶奶的利益。
综上,对于本案,较为妥善的做法是,小张找到母亲,与母亲协商要求放弃继承或给予母亲适当补偿再放弃继承,从而确认房屋归小张和奶奶共有,这样既不损害奶奶权益,也不影响房屋使用,待奶奶百年之后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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