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空置房也得按规定交纳物业费用

来源:石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0
人浏览

空置房也得按规定交纳物业费用

六合区尚品馨苑小区有居民咨询,前几年购买了尚品馨苑小区的房产,因为还有其他地方房产,所以在交房后一直都未在此小区居住。现在物业公司向他收取物业费。他认为自己从未居住过,未产生生活垃圾,未消耗电梯等公共能源。是否应交纳物业费用?

石志忠律师观点:

物业对于国人来说,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因为在中国以前大多数事都是政府包办或者由政府主导,大家没有那个意识,没有感觉到物业的存在。因为有人管,与自己无关,如环卫保洁均由政府出钱包办。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主体、权利意识、契约行为等观念深入人心。而政府则完成自己的定位,制定规则、把握宏观,引领和调控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市场的事情由市场主体来完成,物业管理就应运而生。

物业管理干系到每一位居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可以说事虽小,但关系重大。对于物业管理上至国务院,下至业主委员会,都有相应的法规或合同来约束物业管理。结合所处区域,一般来讲,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这些是硬性的规定,还有就是最重要的物业管理合同。

业主与物业企业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合同,物业企业依合同提供服务,业主依合同支付物业费。对于物业费收取,前面说了,各级政府有相应的法规及实施办法等文件进行调整,以平衡物业企业与业主双方之间的权益。依有关规定,对于空置物业的物业费,按70%收取物业管理费,同时,明确要求,如果物业空置必需要到物业企业备案。相关具体规定有:《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26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水平。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第二款: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第18条第二款住宅物业公共电费分摊方式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用水量分摊;电梯电费可选择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摊;除经业主大会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电梯费。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

以上内容由石志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石志忠律师咨询。
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律师
帮助过 6928人好评: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京市大厂新华路517号扬子饭店内4号楼408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石志忠
  • 执业律所: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1*********88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 地  址:
    南京市大厂新华路517号扬子饭店内4号楼4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