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菲律师

于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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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法律问题

来源:于晓菲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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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军人离婚的法律问题,《婚姻法》第33条以及有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但是,假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内工作没有取得军籍的职工。“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仅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是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应当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军人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是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的,应当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一般是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作调解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承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可以准予离婚。但应当慎重处理,严格把握。 对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或者是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一般应当先经过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在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实,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是向被告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这样的案件以后,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破坏造成的,第三者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照强奸罪处罚;如果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峻后果,应当构成破坏军婚罪,须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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