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熊律师

李熊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159-7187-1230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工作时间高空坠亡,是工伤吗?

来源:李熊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3
人浏览

案情简介

职工孔某系某公司机修工,2021年11月2日下午2时25分许,孔某与机修班同事一起至公司楼顶打扫卫生完毕后,其余同事均返回公司休息室休息,孔某独自留在楼顶,期间从楼顶坠落。孔某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记载为:创伤性呼吸心跳骤停。后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孔某从楼顶坠落是否工作原因所致?

案件结论

2021年12月29日,某市(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评析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经调取视频监控,2021年11月2日14时10分左右,孔某和机修班其他工友一起到机修班的卫生区楼顶打扫卫生。14时17分许,打扫工作完毕,除孔某外其余人员均下楼到休息室休息等候维修通知。孔某独自逗留楼顶,监控显示其有转悠、玩手机等行为。14时25分许,孔某将手机放在口袋里,双手握住护栏栏杆,将头伸到护栏外,从楼顶坠落。

孔某日常工作为机器修理、打扫卫生,事发时打扫卫生的工作已经结束,其翻越栏杆的行为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

启示与思考

工作时间职工在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在许多人的认识中会觉得那就是工伤。但是,法律清晰地规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三工”因素,三者缺一不可。可见,平常的习惯认知或经验主义并不必然就代表了法律规定。任何时候,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都是有益的和有用的。 


以上内容由李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熊律师咨询。
李熊律师
李熊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507人好评:2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98号6栋3-1207号
159-7187-1230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熊
  • 执业律所: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74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59-7187-1230
  • 地  址: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98号6栋3-1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