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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十堰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上调

来源:李熊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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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刘爽 通讯员 张辉 报道:记者昨日从市社保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十堰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由2010年的1050元/月上调至1236元/月,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额度将比上年度有所上升。

    最低月缴费基数上调为1236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当地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来确定的。
    据统计部门统计,2010年度十堰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723元,每月平均数为2060.25元。根据这一基数,市人社局对2011年度的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即参保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月缴费基数为1236元,这是缴费基数下限,比之前的每月1050元上涨186元;高于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月缴费基数为6180元,比之前的5250元上涨930元。
    目前,十堰市有6万余名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在自费缴纳社会保险,他们主要缴纳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有九个档次,即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计算的九个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档次进行缴费。
    最低基数调整以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数可在1236元至6180元之间,选择不同的档次进行缴费。养老保险按照工资基数的20%缴纳,按最低档每月缴纳养老保险247.2元,最高档每月缴费1236元。
    医疗保险如果有个人账户的,按照工资基数的9%缴纳,即每月最低为111.24元;无个人账户的按照5.2%缴纳,即每月最低为64.27元。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
    按缴费当年基数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补缴,从7月1日起也有新规定。以往,如果中断缴费,则按照中断年度内当时的社保缴费基数进行补缴。从7月份开始,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不再按补缴历年的标准,而是统一按照缴费当年即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
    医疗保险如果出现中断缴费的,医保待遇从中断当月就会中止。也就是说,如果某个自己缴医保的个体户5月份没缴医保,当月住院报销等医保待遇就没有了。如果中断缴费超过一年的,再次缴费,需要补缴中断缴费并继续缴纳6个月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因此,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中断缴费,特别是养老保险。如果中断缴费后再补缴,不但比正常缴纳的数额大,而且还会对未来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影响。

    单位职工缴费
    实行双基数

    根据市人社局发布的十堰市城区2011年7月—2012年6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须知,从今年7月起,单位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实行双基数。
    以养老保险为例,单位缴费工资是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乘以单位负担的缴费比例20%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基数是以上年度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申报,乘以个人负担缴费比例8%记入个人账户,如果实际收入低于月平均工资2060.25元的60%即1236元的,按1236元申报,高于月平均工资300%即6180元,按6180元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缴费工资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低于这个标准,单位缴费工资应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为准。
    由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进行了封顶保底,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不设置上下限,所以二者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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