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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保险中一次性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统筹到省级还是市级?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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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保险中一次性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统筹到省级还是市级?

       关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因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属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公司辩称“双方的劳动合同事实上早就已经解除。”但其举证仅有公司的现任职工证词,欠缺其他证据相佐证,即使xxx到其他公司工作,现行法律规定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故对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事实上解除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均未证明在此之前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已到达对方,因此一审法院确认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关于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数额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xxx元(12个月×xxx元/月),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xxx元,还应支付xxx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关于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补交社保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上诉人虽然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xx年xx月解除,但未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亦未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作为用人单位,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依据在案证据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并无不当。

       关于工伤和残疾的年度计算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符合法律规定。

       原标题:山东xx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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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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