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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家庭暴力并出轨的宁阳法院判决离婚案例(离婚律师推荐)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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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家庭暴力并出轨的宁阳法院判决离婚案例(泰安离婚律师推荐)

案情: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4、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事实与理由:婚后发现被告自私暴力,被告常年酗酒,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与第三者同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二、电子照片十七张、冲洗照片七张、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一份、门诊病历一本、诊断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家庭暴力;

三、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一宗、光盘中的视频两段、电话录音三段及相应文字材料,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两次要求离婚,视频证明被告与第三者一起出双入对,电话录音材料证明被告与第三者的情况;

证八、原告书写的保证书复印件及张xx书写的保证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曾经婚内出轨;原告主张保证书是被告强迫原告书写的,不能证明原告出轨有婚外情

证九、邻居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与被告父母一直在一块生活;

本院认为,婚生子一直随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多年,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被告方经济条件、居住环境较优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依法享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放弃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因原、被告双方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没有分家析产,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双方可另案诉讼。

原告主张被告婚后与第三者同居,证据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但出警记录载明双方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均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婚后与第三者同居、有家庭暴力,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万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标题:于x与孔x离婚纠纷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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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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