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工伤认定程序及标准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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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工伤认定程序及标准
一、工伤认定适用的法律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3年4月27日)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部令第17号 2003年9月23日)
二、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如需补正材料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1)、《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单位应加盖公章,申请人应签字并按手印;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特殊情况下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受理与不受理
1、申请材料完整且在管辖范围和受理时限内的,应予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2、不予受理的,10日内作出不受理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权利,并送达申请人。
四、调查核实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1、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受伤害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接到《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工伤认定结论及送达
1、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3、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至工伤认定申请人及受伤害职工(或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送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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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强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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