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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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暂由市直和各县、市、区分别筹集使用,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具体事务。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做到专款、专户、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九)职业康复费;
(十)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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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强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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