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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法院办结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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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法院办结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来源:泰山区法院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张某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这是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我院办结的首例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1年6月,被申请人张某与泰安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约定张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东首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获取当金,典当期限自2011年6月11日至2011年9月8日(后经续当,期限延至2012年9月30日)。后某典当公司向张某支付当金共计40万元。典当期内,张某支付132000元服务费及利息。典当期满后,当金本金400000元及剩余利息、服务费一直未付。某典当公司遂向我院申请,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张某的抵押房产,以实现其担保物权的申请。
    我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决定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办案法官认真审查了该笔典当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举行听证会,申请人某典当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到庭参加听证。经审查,我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典当法律关系明确,某典当公司对张某的抵押房产享有担保物权。典当期限届满,张某未偿还当金本金及部分利息、服务费,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张某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法官释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系《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所产生的新型案件。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明确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往实现担保物权,需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一审程序一般需要3个月,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而现在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直接裁定予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 有力地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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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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