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
泰安保险纠纷律师以案说法:保险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为何无效
作者:刘芳
胡科刚
2011年11月11 日,滕某酒后驾驶自家轿车超速行驶与一辆货车相撞,致滕某死亡,货车驾驶员张某、乘车人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马某无责。经法院审理,滕某亲属的损失应首先由承保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再由货车方按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货车方的车损及因人员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保滕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内予以赔付,再由滕某亲属按责任比例赔偿。
滕某轿车于2011年10月16 日投保商业险(含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险等),其亲属基于商业险保险合同诉请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及货车方赔偿后的其他损失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主张酒后驾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不能为滕某的违法行为买单,且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约定: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决定着投保人的投保风险和根本利益,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且在发生争议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就酒后驾驶发生事故不赔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应对滕某亲属的损失进行理赔。
交强险和商业险是机动车投保的主要险种。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强制性。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110000 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商业险有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滕某亲属因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包括按滕某的责任比例自行承担的损失和对货车方赔偿的损失及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可以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属于免赔事项为由拒赔,如酒后驾驶不赔、被保险人经交警部门认定无责不赔、诉讼费用不赔等等。对于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在投保时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即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或者对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如保险公司举证证实已履行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有效,故车主在投保时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切忌在投保单上随意签字,否则将难以理赔维权;如保险公司不能举证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就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