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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借款型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非原创(借款,诈骗 非法占有) 发布时间:2023-01-29 浏览量:0

所谓“借款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的行为表现是“借款不还”。

正确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行为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诈骗罪是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真借钱”还是“借了真不还”是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具体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

在日常生活中,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道其借款的风险,从而判断借款与否。在诈骗案件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谎称丰厚利息的回报,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相信借出去的钱可以安全收回并利息丰厚,从而自愿地将资金交给犯罪人。

二、行为人借钱的用途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资金的使用情况加以判断。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用途不同,或者没有合理的理由解释二者之间的不同,往往可以反映出借款人在借款时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观心态,一旦证实,则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三、行为人的偿还能力

行为人在借款时的偿还能力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归还借款意图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诈骗犯罪分子,本已负债累累没有任何偿还的能力,但是仍然将自己包装成有钱人,骗取借款人的信任,进而实现其“借钱不还”的目的。

四、行为人的行踪去向

司法实践中,很多诈骗罪的事实是“犯罪人借钱得手后,卷款而逃。”因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考察借款人使用身份的真实性,住址的真实性以及相关证件,资料真实性和借款后的去向等内容,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借钱不还”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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