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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应注意的要点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1-15 浏览量:0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据此,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向受诉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申报范围、申报期限、未申报的法律后果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注意的要点:

1、《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法院依职权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并送达的,无须当事人申请。

2、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申报。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将视为未如实申报。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延长申报期限,经法院同意可以延长申报期限。

3、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法院推定未申报方为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未申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行政责任。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刑事责任。未如实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发出上海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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