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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男方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如何索赔?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1-14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古某女系自由恋爱,2015年9月,古某怀孕,两人遂于当月登记结婚,次年6月生子李某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6月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儿子李某子随男方生活。

离婚后,李某男因周围亲戚朋友,对李某子的长相、性格与李某男差异较大,发出各种评论之声,于是便申请亲子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根据DNA分析结果,排除李某男与李某子之间存在生物学亲生血缘关系。

李某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1、李某子随古某女生活;2、返还其因抚养李某子所支付的抚养费;3、赔偿精神损失。

【争议焦点】

被告古某女答辩:同意抚养李某子,但不认可男方提供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虽经主审法官当庭释明,被告可以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重新申请亲子鉴定。但是,被告拒绝重新申请亲子鉴定。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李某子为其亲生子,并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其履行的抚养义务。被告作为李某子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原告的财产减损与被告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被告隐瞒与原告恋爱期间与他人交往的事实,造成原告误以为被告生育的孩子系自己的亲生子而进行抚养的后果,原告在对小胡长达近七年的抚养期间倾注关爱,得知该子并非亲生子后人格权受到严重侵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李某子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需向原告返还抚养费若干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万元。

【律师说法】

1、《民法典》第985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李某男并非李某子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对李某子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李某男基于对亲生子的错误认识而抚养李某子,造成自己的财产减少,而古某女作为李某子的亲生母亲应负有抚养义务,但是因为李某男的抚养行为,使其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获益。但是古某女的所获的这种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受损失方。

2、《民法典》第1043条2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中,古某女故意隐瞒事实致使李某男误将李某子作为亲生子抚养,古某女的隐瞒行为给李某子及其家人都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在这种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后果严重程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3、《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本案中,被告古某子对于原告提出的鉴子鉴定报告不认可,但又不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相关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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