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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媒婆”收钱需要有资质,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9-29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2日,经陶某、雷某二人介绍,魏某之子雷某与张某相识,2017年2月18日,雷某与张某举行订婚仪式。席间,魏某向陶某给付婚姻介绍费若干元。宴席结束后,魏某又向雷某给付婚姻介绍费若干元。后张某悔婚,魏某与张某家人就退婚事宜达成协议并很快履行。2017年3月魏某向陶某打电话索要婚介费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媒婆钱。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本案中,雷某、陶某作为普通公民,没有婚姻中介执照,也没有相对固定的婚姻中介场所,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收取若干元婚姻中介费的事实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

媒人受益的事实给魏某造成了损失,二者之间构成不当得利的债的关系,然限于案件辖区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婚姻观念和传统习惯,在没有正规婚介机构同步跟进的情况下,目前当地农村绝大部分男女青年还是要依赖“媒婆”的牵线搭桥才能相识相知。“媒婆”为促成一桩婚姻劳心费神,耗时耗力,付出一些交通、通讯费用是必然的、客观的。因此,给“媒婆”支付一定的务工补贴和交通、通讯费用非但公允,而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民风民俗,故雷某、陶某应退还大部分财产为宜。

【法院判决】

雷某、陶某分别向魏某退还婚姻中介费若干元(笔者按:退还总金额70%),二人互负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媒婆雷某、陶某虽然没有婚姻中介资质,帮人介绍婚姻行为的本身并不违法,违法违在了“收取介绍费”的行为上,触犯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法院认定二媒婆与原告之间构成了不当得利的债的关系,故判决二人退还婚姻介绍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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