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学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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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找不到被告应该怎么办?

来源:朱学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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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被告应该怎么办?

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找不到被告怎么办?起诉后,找不到被告,法官要求撤诉,应该怎么办?

在实际的诉讼工作中,找不到被告的情况时有发生,找不到被告,又该如何起诉呢?

一种情况,有被告明确、详细的信息,但是被告避而不见,无法找到,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另一种情况,只有被告的姓名,或者有被告的微信、QQ、电话号码,无法提供其他详细信息,这种情况,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法院不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案情】

  2009年12月6日,被告张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孙某来借款46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张某向原告孙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孙某多次催要未果,起诉到法院。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原告孙某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张某的具体住所,也没有提供被告张某身份证号码可以调查。经法院释明,原告孙某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法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

  【评析】

  原告起诉以前、诉讼过程中和执行阶段三个在诉讼阶段中均有发生。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即在原告起诉时,被告已经下落不明。

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通过与被告的亲属联系到被告,或者由原告提供被告的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人民法院通过电话直接联系被告本人。若被告亲友亦不知被告联系方式或拒绝联系被告的,由被告住所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下落不明,使用公告送达;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这种情况实际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址,因此法院认为该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而驳回原告的起诉。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这一法定起诉条件要求起诉人提供的被告姓名或者名称、性别、年龄、住所等项目应该明确具体,或者明确具体到通过上述信息足以使起诉的对象即“被起诉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

  综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住所详址,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因此不适用公告送达,而应裁定驳回起诉。

在此建议各位当事人,在生活和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协议,避免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依据协议,妥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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